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
《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》

2001-03-08

  2001年3月8日,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税[2001]9号文件《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》,全文如下:

 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:

  根据国务院《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》(国发[2000]42号,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的精神,现对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:

  一、对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、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、救济性捐,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。慈善机构、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,是指依照国务院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及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规定设立的公益性、非营利性组织。

  二、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,缴纳额在工资总额4%以内的部分,以及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,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%以内的部分,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。

  三、以上政策适用于在辽宁全省以及其他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按《通知》规定确定的试点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,自各地区实施之日起执行。

  非试点地区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,继续执行国务院《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》(国发[1998]44号)确定的标准,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%以内的部分,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,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,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,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。

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
地 址: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甲57号 邮政编码:100011
电 话:(+8610)58122115 传 真:( +8610 )58122117
http://www.爱心护理工程.com http://www.axhlgc.org 

Copyright 2006 axhlgc.org All right reserved
公司介绍 | 联系我们 | 招聘英才